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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欺诈是一种不公平的资源配置现象,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控制。然而传统的法学理论对反贷款欺诈的系统研究较少,未能从全局的角度系统认识反贷款欺诈工作。对反贷款欺诈而言,传统理论所关注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也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事前预防机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将努力构建完善的反贷款欺诈法律框架作为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贷款欺诈的学理分析,为论文开展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为贷款欺诈的现状及危害分析;第三章和第四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在详细考察贷款欺诈生成机理的基础上,论述了具体制度的构建。具体而言:第一章首先对贷款欺诈的概念作了界定,然后对贷款欺诈进行了相关分析,具体从贷款欺诈的主体和时间范围两方面开展,指出贷款欺诈中的欺诈人不仅仅是借款人,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借贷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银行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从时间范围看,贷款欺诈行为可发生在从贷前审查到贷后管理整个过程之中。第二章为贷款欺诈的现状及危害分析,指出贷款欺诈目前在我国大量存在并且手段隐蔽复杂,其中内外相互串通、利用虚假财务报表是贷款欺诈的常用手段,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比例不断升高,成为贷款欺诈的典型形式。贷款欺诈的危害具有连锁性,可用多米诺骨牌理论予以解释。在微观方面,贷款欺诈会减少银行收入,侵害银行经营利益;在宏观方面,贷款欺诈会破坏金融信用,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隐患。要对贷款欺诈进行法律防治,就必须先深入剖析贷款欺诈产生的原因,这正是第三章的研究内容。本文指出贷款欺诈者是“理性经济人”,贷款欺诈的发生是其进行利益衡量之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利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欺诈成本、欺诈收益与损失、欺诈机会和欺诈人人格扭曲四个方面深入探讨了贷款欺诈之所以发生的原因,指出贷款欺诈是在欺诈成本小于欺诈收益的情况下,欺诈人寻求欺诈机会所实施的一种人格扭曲行为。第四章为本文的对策论。针对贷款欺诈的生成机理,指出贷款欺诈的法律防治应将重点放在增加欺诈成本、减少欺诈收益和欺诈机会之上。贷款欺诈的主要成本是隐蔽行动所支出的成本,要增加欺诈人隐蔽行动的成本,银行就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以弥补银行本身管理存在的缺陷。而要减少欺诈收益、增加欺诈损失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欺诈机会主要来自于借贷双方之间信息不对衬,从平衡借贷双方信息量的角度出发,详细论述了借款人信息获取制度和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