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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物价在疯长,股票在飙涨,离婚率也不甘落后地快速增长中,重婚、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以及赌博、吸毒、“包二奶”养情人等社会丑恶现象除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伤害以外也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巨大威胁,保护家庭中弱势者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是新时期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必然使命。新婚姻法通过强化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及时回应,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正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完善离婚救济制度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与突破之一,它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和谐稳定,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该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不仅立足于对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注重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对各方当事人之权利冲突进行平衡,为无过错方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手段和救助措施。本文系统地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功能作用,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出的不同立法规定,并从法理上对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定适用条件、损害赔偿的主体、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等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详尽阐述,便于读者全面的理解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增设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立法上还尚显粗糙和过于原则性,这也就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立法所预期的功能和作用,亟待完善。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做了分析,建议明确规定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鉴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和对社会可能造成其他的负面影响建议取消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现有立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存在立法冲突,建议限定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为配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建议适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关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失的关键,建议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并对赔偿的细则做了一些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