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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十九世纪法律科学逐步发展的产物,“行为人刑法学’’的出现不仅未对“行为乃犯罪概念的中心要素”这一“行为刑法学”的基本理念形成根本的冲击,反而使得“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然而,与此不相谐调的是,迄今为止刑法学家们对行为理论所进行的近乎一个世纪的探索与研究,竟然未能形成一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行为学说。行为理论特别是作为其根基的行为概念理论发展上的滞后不仅使得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成为刑法学中的疑难杂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刑法学的正常发展。基于此,本文在国内外行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概念理论着手,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对刑法中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分四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一般意义上的行为的概念。这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起点与依托。本文认为,刑法中的行为必先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所以,欲求刑法中的行为的本质与概念,必先对一般意义上的行为的本质与概念进行透彻的分析与界定。文章本部分在对国内外的行为理论进行详尽的评述之后,对一般意义上的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的逐一分析。本文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就是主体在一定的意识与意志状态支配下通过一定的客观条件作用于一定对象的过程。 第二部分,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刑法中的行为是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因此,行为具与有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性质相似的特征是确定一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评价的前提。所以,本部分首先在肯定了刑法独立说的前提下,对刑法中的行为进行了理论与实务上的分析,从而得出了刑法中的行为的根本特征,即行为具有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相似的特征。其次,文章对刑法理论中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的性质的争议予以了评述,本文认为,作为刑法规范评价对象的行为自然是纯粹的事实性行为,但是,作为已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内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理应是事实行为与价值评价的统一体。第三,文章在对有关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的机能的各种理论加以比较之后,认为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应具有三种机能,即理论与运用功能、界限功能和概括功能。第四,文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意大利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对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具有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相似的特征的行为.第五,本文认为,根据行为最终能否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可以划分为犯罪行为和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性质非常相似的非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文章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一危害行为论予以了彻底的否定,并指出了其理论上的缺陷,即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的机能的阔如与其内在的逻辑矛盾。本文认为,危害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同义语。其次,文章结合一般意义上的行为理论,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行为性进行了否定。本文认为,作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性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只是犯罪行为的一个要件(客观要件)中的一部分,它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一个侧面,而不可能是整个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并非本文在前两部分所指的真正意义上的行为,在客观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第三,文章在分析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本质之后,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与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本文认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既有内在必然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现象的全体,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只是犯罪行为现象的一部分一一客观方面能代表犯罪行为客观性质的那一部分特征。第四,文章此处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本文认为,由于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我们在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紧密结合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加以具体分析:只有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实施的行为的客观方面才可能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只有在一定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的客观方面才可能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只有以犯罪客体为侵犯对象的行为的客观方面才可能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 第四部分,行为概念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该部分具体阐述了本文提出的行为理论的意义。本文认为,科学地理解与认定行为及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将会对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棘手问题(譬如故意犯罪阶段上的形态理论、共犯形态理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忘却犯、持有型犯罪等)的解决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