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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义务总是对应一个具体的权利(力),表现为权利(力)义务关系的一致,然而,这样一个在学术界近乎共识的判断却将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另一种义务现象予以了排除。这种义务现象在私法中表现为公众人物对于他人探求私隐的必要容忍,而公法中则表现为公民对于国家权力合理入侵的必要退让。这种义务现象与一个具体的权利(力)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一致和对立的关系。对于这种义务现象,我们姑且称之为公民的容忍义务。本文旨在对公民容忍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探讨,以期为该理论的体系化与实践的可操作提供具体的指导。第一章,容忍义务的相关概念辨析。本章首先对义务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容忍和宽容这一对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文章认为,宽容是容忍的上位概念,容忍是宽容美德的具体化的社会规范要求。与此同时,本章还就义务的容忍性与容忍的义务这一对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义务的容忍性是义务的内在性质,而容忍的义务则是义务的一种类型学概念,义务的容忍性是存在对价条件的,而容忍的义务则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对价条件,由此为公民容忍义务的概念揭示提供助益。第二章,主要是揭示了公民容忍义务的基本内涵。文章将公民的容忍义务视为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一个基本法律义务。公民容忍义务的存在对于国家建构、公民理性以及社会构建均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民众的容忍习惯若没有上升到义务的层面,那么,该当容忍的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社会、国家以及权力的正当性也随之而受到相应的挑战。更进一步,文章分析了公民容忍义务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为非对应性、非支配性以及非对价性三个特征。非对应性、非支配性以及非对价性三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概念罗列,而是存在着逻辑关联的属性表征。此外,文章还分析了公民容忍义务概念的法理价值,主要体现为这一概念的提出丰富了义务理论的研究范畴、揭示了理性的权利义务观、为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提供了具体的说明。第三章,主要论证了公民容忍义务起源的理论解释。传统的理论认为,义务的性质可以从自然义务说与约定义务说的角度进行解释。文章认为,自然义务说与约定义务说在解释公民容忍义务的起源之际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从人类学的视角进行阐释,才能够较为科学、合理地揭示出公民容忍义务的真实源起。第四章,从类型学的角度分析了公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公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义务类型,因此,对其加以证成的路径应当遵循权力的模式进行。正是基于权力的内在性质,公法层面的公民容忍义务才具有了正当性的证成。此外,文章还从权力的应然性角度分析了权力的权利性之特质,并进一步阐释了其理论意义。此外,文章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公法意义上公民容忍义务正当性与意义的一个重要源头。文章还就公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法治关系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公法层面的公民容忍义务的设定原则。第五章,主要论述了私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私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种义务类型,这是一种权利行为之间的容忍义务。区别于公法容忍义务的权力论证模式,私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主要是基于权利模式的演绎以获得正当性证成。本章主要从关系、功能与限度层面对公、私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进行了比较分析,与此同时,本章还从社会团结的层面对私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进行了阐释。此外,本章还就私法意义上的公民容忍义务的设定原则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