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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我国近年来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和惩治单位犯罪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单位犯罪实际,依据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参照刑法体系,力图对我国单位犯罪之宏观及总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就单位犯罪的遏制与防范对策,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建议,期冀通过本文,提高自己对于单位犯罪的认识,并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单位犯罪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和危害进行了考察,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单位犯罪的成因,指出单位犯罪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人制度的确立和法人的产生为单位犯罪提供了前提;二是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为单位犯罪的孳长创造了有利的环境条件;三是新旧经济体制交替过程中的“无规范”现象为单位犯罪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而单位决策成员素质差,无视法律和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则是单位犯罪的主要成因。最后,对中外刑事立法中单位犯罪的肇始与演进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回顾,指出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完全否定到局部肯定,再从局部肯定到全面肯定的过程。 第二部分,关于单位犯罪的界定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单位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所共同具有的犯罪共性特征以及其独特的个性特征,分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种种观点之是非得失,并提出了笔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也即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为了单位的局部利益,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随后,对单位犯罪与其他几个相关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比较,从而划清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集团犯罪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界限,有助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正确认定与处理。 第三部分,关于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或者说基础,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因而分析评判关于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之种种争议的利弊得失,澄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在单位犯罪构成特征上的各种模糊认识,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为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文章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这是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逻辑结果,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体现。其中,单位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三个特征,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自然人主体则是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次,关于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文章指出,单位犯罪除了可以由犯罪故意构成以外,还可以由犯罪过失构成,这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明确规定。其中,单位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单位过失犯罪则只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最后,关于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了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两者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单位犯罪行为。文章此部分首先分析了单位犯罪行为的特征,指出单位犯罪在以下几个方面,与自然人犯罪有异:一是单位犯罪行为是贯彻单位意志的结果;二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危害行为与单位的职能活动有关;四是该危害行为是由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按照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之后,文章研究了单位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同样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但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数量较少。 第四部分,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单位犯罪的核心,也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争论的焦点。为此,笔者在这一部分详细探讨了法人的法律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种种学说,分析其利弊,评价其得失,力求客观地展示刑法理论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的研究成果,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寻求合理的根据和理论上的支持。此外,该部分还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即对单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的各种原则进行了比较研究,最终指出:双罚制是与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相适应的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第五部分,关于单位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单位犯罪,最终的归宿还是为了有效地遏制单位犯罪。因而单位犯罪的防治是单位犯罪理论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单位犯罪理论研究中相对较为薄弱的环节。通过前面的分析研究,同时结合笔者在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笔者在这一部分提出了防治单位犯罪的一些构想和建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加强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体包括三点:一是改变立法滞后现象,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二是取消单罚制模式,确立双罚制的统一地位;三是充实、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第二,加快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寥寥可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亟需解决。为此,文章着重探讨了单位犯罪刑事被告人的确定等诉讼中的基本问题。第三,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司法。对此,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执法者要充分认识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充分运用现有立法打击单位犯罪;三是确立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四是建立单位犯罪的刑事记录与公布制度;五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四,完善法人制度,为此,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法人的设立要严格把关;二是对法人代表的资格加以适当限制;三是建立和完善法人决策机关的内部监控机制。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对此,首先需要加强政府各部门对单位的经济监督作用;其次,应当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再次,促进设立预防单位犯罪的民间组织;再其次,建立社会征信调查制度;最后,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