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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针对这类行为及案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呼声日益高涨。虽然对于如何增设以及罪名、行为表现等还存在争议,但是增设新罪的态度是不容改变的。面对这样的情形,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实践、社会现实等因素,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规定对于规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不足。正是基于此,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的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解决,一方面能够深化对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规制中存在问题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为司法实践中控制、惩治和预防危险驾驶行为提供理论参考和指导,也是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弥补刑法空白的重要举措。因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论文除绪论外,主要内容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和过程。通过列举了三个相关案例,总结出目前在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定罪不统一,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无法入罪。其次,关于刑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方式的争论。主要是关于是否将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的选择。一种观点是通过现有的刑法来解决问题,提出了修正交通肇事罪与细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方式,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即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视野中进行规制。在文中,笔者分析了第一种观点存在的不足,并阐述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对于刑罚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分析和阐述,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同时,研究了《刑法修正案(八)》法条演变过程,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首先,针对危险驾驶罪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论述了主体是必须要求是驾驶员以及相应的理由。其次,研究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问题。本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争议,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再次,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问题研究。本部分主要首先对危险以及驾驶进行了界定,并且定义了危险驾驶行为。最后,论述了危险驾驶行为表现,阐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列举了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行为中的驾驶行为,并且分析了将其归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理由以及鉴定标准。完善了刑法修正八中关于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的不足。 再次,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形态研究。包括两部分:一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研究。主要分析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问题,包括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以及共同犯罪的类型,即是否能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分析,包括是否存在停止形态以及是否构成数罪。 最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类型单一,应加以完善以及仅规定追逐竞驶入罪应情节,应将情节严重的限制扩大至醉酒驾驶。其次是研究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的问题及完善,首先论述了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的现状及不足,即目前对于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和罚金两种刑罚措施,而且无法解决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和量刑的困境;其次,阐述了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主要是增设资格刑以及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进行具体的设置,使其更加合理。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综述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比较我国和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实现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