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1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而且比较复杂的罪名,其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因此,全面、系统地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探讨、分析了该罪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国内学者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所持的几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过失犯本罪的定义为“过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间接故意犯本罪的则定义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同时,这部分还着重分析了本罪的含义和论证了本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第二部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难点问题分析,为本文的重点,着重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归属于单位的条件;污染犯罪中业务过失的判断标准;重大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根据污染犯罪的特性,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处理至关重要,因此进而着重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思考。第三部分是本罪的司法认定。这部分主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之间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便于司法认定。第四部分是本罪立法的缺陷和应对之策。这部分主要对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本罪:一是建议针对环境要素的不同分别立法,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解细化;二是建议确立过失危险犯;三是吸收环境法制发达国家的理念与立法技术。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在国际贸易和运输活动中,班轮运输的承运人往往处于一个重要的位置,围绕着货物,各种身份的人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从而使承运人处于争议焦点。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集装箱班轮运输中退运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退运是指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且己将合同下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定时间内要求承运人将货物退运至接货地或第三港的行为。收货人接受货物后,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回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纽带,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普惠制等都含有原产地这个因素,因此原产地规则成为一项影响各国经济利益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都分别制定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使得原产地规则已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问题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为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50多年来,各国为了协调和统
报纸
期刊
随着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破产重整制度也被带到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和重大作用使其吸引了众多眼球。  第一章引言部分,概括地论述企业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出写作缘由。  第二章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一般原理进行阐述,主要从其历史沿革、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等几个方面展开。重点放理论依据上,因为这是此项制度存在的基础。
无人提领已经运抵目的港的货物,目前在国际海运尤其是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屡见不鲜,因此给当事人尤其是承运人带来严重的损害,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由于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的集装箱长期被占用,还需支付垃圾处理费、堆存费、插电费等额外费用,在此期间,承运人为使集装箱早日腾空,奔走于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究竟谁应承担责任使承运人难以决断。围绕目的港无人提货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较少,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已经成为国际
学位
本文在比较法的视角下分析了潘德克吞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债法编的结构,英美法系中债与侵权制度的体系结构,并重点研究了二十世纪产生的融合两大法系优点的荷兰和瑞士民法典中债法部分的篇章体系。本文又联系实际,研究了我国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主要观点及因此产生的几部专家建议稿以及《民法典草案》,比较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为了克服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本文从对从对债的概念的疏理和债的本质的剖析的
学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