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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日本发动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以武力强行侵占了中国东北,并于1932年3月以国家政权形式建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此后,日本侵略者藉伪满洲国外衣,对东北人民不仅实施了政治迫害、军事镇压和文化奴役,而且大肆进行经济掠夺。税收作为经济掠夺的重要手段之一,使东北人民蒙受了十四年苦难。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的完全是日本帝国主义的利益,是日本对华殖民统治的一个侧面,是对广大东北人民进行殖民统治的历史见证。日伪统治初期,沿用民国时期税制。关东军进入东北后,制定了《国、地方税划分纲要》,凡从前归中央与省政府收入范围的捐税统属国税,其它市、县收入统属地方税。大宗税收均集中于日伪中央政府,只有车捐、船捐等杂小税种归地方政府。东北的税制结构与日本相同,且几次变化与日本国内同时进行。随着形势的发展,税收的作用日益突显,经过“整备”,日伪当局陆续实施了一些新税种,并层层强化税务管理机关和行政机构,中央设税务监督署,下设派出所和税捐局,税捐局下设分局或分所,遍及东北各地。太平洋战争爆发不到两星期,日伪就宣布实行《战时经济紧急法案》,从1941年开始连续四次推行战时大增税。一方面采用残酷手段通过税收加紧对人民进行剥削,一方面采用“怀柔”政策以期永久控制。在中国东北实行空前的税收掠夺。伴随战争的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额骤跌,海关税收每况愈下,日伪当局便通过增加国税和地方税的办法,将财政危机转嫁到东北人民头上。截止到1944年,税收合计竟达70多种。不堪重负的国税和地方税使众多的东北农村家庭受到极大摧残。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又以“临时税”名义不断涌现,税率一提再提,赋课方法日益强制化,同时,高利贷剥削也令人咋舌,农民负担极其沉重。日伪统治时期东北税收制度是日本对中国东北税收的横征暴敛。在这种殖民性质的税收体系下,东北农村经济日益凋敝,农民生活不断恶化。日本在东北采取竭泽而渔的统治方式,为其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物质保障。虽然东北税收政策基本满足了日本的财政需要,却是以牺牲东北人民的利益为代价,这是殖民地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战争的反人类性质也注定了其失败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