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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以“内容”为中心的作品商业开发行业的发展,在此热潮下,作品改编权的授权和许可使用愈加频繁,与之相关的改编权纠纷数量也不断上升。改编权涉及的主体较多且权利范围较为模糊,对于著作权人可控制的改编权范围,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改编权的立法原意、概念定义、制度属性、权利范围及侵权判定等根本问题作系统的解释与分析。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由于《著作权法》中未明确改编相关要素的范围,目前改编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改编权判断标准差异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改编权制度演进历史的追溯。我国最早期的著作权法律始于清末改制,是在西方列强压迫之下产生的,其大部分内容受大陆法影响,而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及此后的修订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改编权制度演进史部分从英美两国、《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三个角度出发,对改编权制度演进史作系统的梳理与分析,确定改编权的立法进程、立法目的与立法原意。第三部分为改编权基本制度辨析。从改编权的概念以及改编权与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出发,对改编权的相关基础概念、理论进行探讨;并对两类改编权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当前立法模式进行辨析,为后文改编权的权利范围界定奠定概念基础和立法基础。第四部分为全文的重点内容,改编权权利范围的确定。本文采用“行为-作品”二元范畴的综合解释方法,从作品和行为两个角度确定权利范围。在改编权的“行为”权利范围部分,本文从明确“独创性”是针对改编行为的要求而非改编作品的要求出发,论述改编背景下的实质性变化独创性标准;且改编行为不限于同一体裁。在改编权的“作品”权利范围部分,本文从“以他人作品为基础”和“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两个角度出发,认为“作品”权利范围限于“内在结构中的综合性表达”。同时,本部分内容还论述了限制改编权权利范围的合理使用制度。第五部分为改编权侵权判定标准。在权利范围确定的基础上,本文将“预期市场”的判定、“来源相似性”判断规则加入现有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规则中,关注改编作品和原作品的读者市场是否存在差异。对于改编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从“预期市场”规则角度明确是否属于改编权的权利范围,如否,则考虑将其请求权基础从改编权转变为“复制权”,而后进行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来源相似性”判定,遴选出内在结构中的综合性表达,对相似部分的表达能否构成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