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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2005)的修订,秉承了自由主义的立法理念,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及公司自治,突显了公司自治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公司自治理念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公司治理,其存在的基础是意思自治,追求的目的是主体自主独立,强调的是公司通过内部治理实现公司、股东、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行为永远处在国家对市场的监管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虽然可以自由意志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司的独立自主不是无止境的自由,而是受限制的自由,这种限制本身不会消失,因为它是对自由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公司上的自由与管制是立法与司法永恒的话题。在公司治理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上,立法者和裁判者同样面对自由与管制的抉择,如何谨慎解释自由与管制的界限,恰当运用司法权力保障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文章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入手,首先分析司法介入与公司治理的本质,引出文章研究的主题;其次,通过分析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性,探讨了司法适当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最后,结合立法及实践,并参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文章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规则进行了梳理,并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公司法上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文章主要分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文章主要对公司治理的本质、公司治理的局限性以及司法介入的性质进行剖析,提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限制和干预。第二部分研究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在对学界正反两方面意见的比较研究基础上,提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认为此种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是调整公司活动的主要保障;第二,司法的介入是补充公司法漏洞的必要途径;第三,司法的介入是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重要体现。第三部分阐述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规则。文章首先介绍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指导原则,提出司法介入只有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才发挥作用,它是公司自治被动的、辅助的调节机制。其次,文章介绍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并将其概括为诉讼机制和非诉机制,认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以诉讼机制为主,以非诉机制为辅。最后,文章详细阐述了司法裁判原则,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掌握自由与管制的界限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及完善措施。文章首先概括提出公司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分析具体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此部分主要从股东权利救济(股东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的司法解散权)、公司组织机构运行(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权)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人关系三方面具体分析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在结论部分,文章重申了课题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对本文研究的结果进行了总结。本文的不足之处尚待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补正,期望我国尽快完善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在维护公司自治的同时,保障公司自有的合理限度,维护公司、股东、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