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个优良的秩序体系,而在所有的秩序类型中,治安秩序具有基础性地位,它是其他秩序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对于治安秩序的研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我国理论界对这一事物的研究一直缺乏自觉性,已有的一些成果也不够系统,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对治安秩序的运行原理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将其引申到实践模式的探讨,最终将落脚点定格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治安秩序的建设方面,以期能对相应的社会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治安秩序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一种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从整体性角度进行考察,它表现为两种基本的形态,即以国家立法为依据的治安秩序和以民间规则为依据的治安秩序,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秩序观和马克斯·韦伯的法治秩序观为我们提供了以国家立法为依据的治安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和正常运转的可能图景,而马林诺夫斯基的人类学观察和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分别从实证研究和理论支持两个方面向我们证实了以民间规则为依据的治安秩序的客观存在。治安秩序的运行原理体现在其形成机理与维护机制以及两种形态治安秩序之间的互动与沟通机制,就形成机理与维护机制而言,两种治安秩序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尽管如此,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广泛的互动与沟通,这种互动经历了不同的历史过程,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互动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就当前语境而言,两者之间沟通的理想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制化层面的沟通,二是非建制化层面的沟通。由于形成机理与维护机制属于客观范畴和历史范畴,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相应形态的治安秩序上体现出很多共性特征,因此就其运行原理的实践模式而言,主要体现在两种治安秩序的互动与沟通上,而世界范围内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分别体现了以大陆法系法治传统和普通法系法治传统为背景的两种典型模式。我国在处理以国家立法为依据的治安秩序和以民间规则为依据的治安秩序的关系方面存在三种理论,分别为朱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谢晖教授的“功能论”或“价值论”、邓正来教授的“主体性建构论”,其中可将前两种理论归结为“建构论”,将后一种理论归结为“回归论”,所以转型期我国治安秩序互动的理论模型表现为“建构论”和“回归论”两种。但现实中,这些理论模型并未能付诸实践,当前,两种治安秩序的互动在我国体现为以国家立法为依据的治安秩序对以民间规则为依据的治安秩序的统辖,所以要想构造一个与我国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治安秩序格局,就必须实现以民间规则为依据的治安秩序的价值回归,重新构建二者的互动与沟通机制,具体的思路是一方面实现二者在民主基础上的商谈,这是二者沟通的最高理性,另一方面是实现地方自治,这是二者沟通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