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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被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措施,它起源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违法搜查与扣押的规定,其主要意图是限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同时有效保护违法者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上的正义。在我国正规意义上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一九九八年才确立的,而实践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则是在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才正式建立起来的,我国2011年的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时也充分吸收了以上“两个证据规定”的基本精神,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灵活运用,但究竟怎样能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将该规则切实应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也关系到刑事程序正义法治理念能否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得到真正的实现。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司法现状看。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都采取了彻底否认的态度,但是非法证据能不能在程序上予以排除、对其证明资格加以否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较为明确规定,只对严禁非法取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其次从司法现状来看。尽管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禁止非法搜查与扣押,但是对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未制定明确的排除规则,故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程序而获得的证据几乎都会被采用;我国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虽已明文明令禁止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刑讯逼供还是时有发生。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要转变司法观念,突破传统不利法律思想,建立人权保障观念、控权观念及正当程序观念。从传统法律理论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首先要完善宪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的相关规定。因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分配问题,它也是一个宪法问题。中国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还要在诉讼法上进一步完善。要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第一要有证据来源的保障体系。包括证据采纳的范围与证据采纳的种类;给予调查取证者取得证据的应用手段与权限。第二要有规范的取证行为。不仅包括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行为还要规范其他诉讼参与人取证行为。第三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神圣权利。当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先向检察机关报备,对于一些重大案件还要先报检察机关批准决定,只有十分紧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自行决定,但过后要到检察机关报备。这样非法实物证据的产生就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