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我国的金融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为突出。通过研究历年法院登记受理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单位犯罪和跨国、跨地区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挥霍、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无论从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出发,还是从惩治和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角度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研究都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本文的写作思路大概是这样的:第一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和立法理由。主要描述了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起源和立法现状,从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单行刑法,最终在97刑法典中予以确立,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过程。第二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研究。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论述有存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第二节主要讨论了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设立中、破产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第三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问题研究。本章分为四节,前三节主要阐述了法条中几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厘清各种行为的特征,以便能更好的把握本罪。第一节为对本罪中“公众”的理解;第二节论述了对“存款”的理解;第三节讨论了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理解;第四节为本罪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文中讨论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认定、案发前支付的利息认定、续借行为的数额认定以及复利的计算方法。第四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问题研究。本章包括三节,分别讨论了行为人与中介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单位与其组成人员能否构成本罪共犯以及因贷款而被迫帮助吸收存款的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