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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改变了全球的经济模式,也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模式,信息技术蔓延到生活各个领域,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商标领域。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无疑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难度。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经济的无边界化,及传播迅速等特点,使得地域标准淡化,侵权形式繁多。然而,我国对这些新型侵权行为模式并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虽然在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界定了一些模糊的概念,明晰了一些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则,但是修改后的《商标法》中仍极少涉及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也使其在判定侵权及归责方面无法律依据可寻。在国际上,一些欧美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实际判例中出现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具体行为,将规制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理论进行新的运用,从而立法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例如,美国最具代表性的间接侵权理论。在美国判例中也将这一理论运用在商标侵权理论进行新的运用。再如,美国的反淡化理论也在美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判例中有所运用。其次,一些欧洲国家,还针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具体行为的特征发展出了一些新兴理论。例如德国的“公众感知”理论,英国关于“声誉商标”的理论。在借鉴国外立法理论及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制订、修改我国现有法律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因此,正确分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新类型,并找到其具体侵权特征,研究传统商标侵权理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运用,根据现实案例中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所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制存在空白的具体问题,研究出一些新型的立法理论,并结合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制定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这些对于进一步立法规制及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极大的意义,对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也将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