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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2003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的第五次重大变革,被认为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因此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大多数研究从林改绩效的角度认为此次林改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正逐渐显现。然而,德姆塞茨(Demsetz,1967)曾经提醒我们:产权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收益必须超过为此而支付的成本,才能证明这种变迁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撇开成本去谈收益或者经济绩效,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本文立足于南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从成本的角度,利用实地调查访谈所获得的一手数据,借鉴McCann等(2005)归纳的分阶段的方式,从林权界定,林权分配与协商以及林权执行三个方面对南漳县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本进行了估算。本文的估算结果:南漳县此次林改的成本至少为3575.25万元;林权界定成本为1861.75万元,占总成本的52.1%,其中测量与绘图成本为623.63万元,占总界定成本的33.5%,划分界址成本为750.45万元,占总界定成本的40.3%,登记和建档成本为424.76万元,占总界定成本的22.8%,界定成本中的其他两项发证成本和县提供材料成本总共占界定成本的3.4%;林权分配与协商成本为861.26万元,占总成本的24.1%,分配中的协商成本为310.32万元,占总林权分配与协商成本的36%,纠纷调解成本最低为550.94万元,占总林权分配与协商成本的64%;林权的执行成本为852.24万元,占总成本的23.8%,其中,林改的宣传费用为202.56万元,占总执行成本的23.8%,林权维护成本为351.78万元,占总执行成本的41.3%,林权处置成本为184.5万元,占总执行成本的21.6%,此外县里的培训费用113.4万元,占总执行成本的13.3%。基于估算的结果,本文认为:一、界定成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本的核心和重点,占估算总成本的52.1%,这从实证上验证了产权理论中公共资源产权界定成本很高的判断。界定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支出和技术设备支出。技术的发展对产权界定具有重要作用。二、由于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工作量要远远小于“三定”时期,成本也必定远远小于“三定”时期,基于论文估算结果可以推断“三定”时期的林改成本是巨大的。由此本文认为林业“三定”改革的失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无法为改革支付足够的成本,致使改革不能规范、公正地进行,林权矛盾无法解决。三、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也更加殷实,为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此外,随着农民的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对单一经济来源的依赖程度降低,也为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纠纷解决提供了较好的外部条件。这两点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