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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对经营者课以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手段。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实质上源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广义)之间具体关系的不同,又将其实质来源细分为合同关系、准合同关系及经营者的先前行为。其中基于合同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源自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种渠道;基于准合同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来自于缔约过失的防免义务和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两种渠道。安全保障义务从形式上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定义务为主,约定义务为辅;以基础义务为主,附随义务为辅;以积极作为义务为主,以消极不作为义务为辅。该义务在具有广泛性、开放性的基础上,是一种有限制的“范围义务”。 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以充分性、相当性、可能性有机结合为原则;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习惯惯例及对理性人的要求作为确定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危险的预防,危险的控制与消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等几个方面。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性质应依据经营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分别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两种责任竞合等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上,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时,采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时,采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判断上,应该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时,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但损害源于第三人的直接侵害时,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可以以消费者过错,消费者的自甘冒险等情形对自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抗辩。 笔者试图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予以系统化的整合,并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损害的不同情形,就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责任形式、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初步系统的论述,以期自己的浅薄之见能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起到一点抛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