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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之一,如何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遏制与预防,是中外法律界人士一直热衷于探讨的课题。而如何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理论深化与制度创新,从而有效地对此种恶意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与预防,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并同时达到保护环境以实现民法的“生态化”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本人写作此篇文章的初衷。为此本人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从法理、经济分析等多种角度,采用个案分析、对比论证、归纳推理等方法对公害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与立法上的建议。 文中首先严格界定与限定了公害民事侵权的概念与内涵,归纳了其相对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并进行了经济角度的分析,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功能与历史发展,以此为基础,从各个方面(包括对严峻的现状的分析和对反对观点的反驳)对恶意公害民事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与说明。 其次通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观点的对比以及对逐渐趋同化的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该制度对我国公害民事侵权的借鉴意义。 最后从法理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只规定在合同领域的介绍,说明我国在规定公害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着立法空白,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恶意公害民事侵权应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建议,并对适用该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