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我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司法审查标准为公平性标准,且公平包含程序与实质两方面。学术领域与实务领域对于以上三点并没有什么分歧。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2019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程序上判断自我交易公平性的基础上,引入了实质公平的判断标准。这是为了更好地加大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使得我国营商环境更加适应国际市场。但其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针对实质公平的判断、程序和实质的关系、中小股东诉权的具体适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均处于模糊地带。与此同时,《民法典》《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关于自我交易的适用规则仍不够明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不管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颁布之前还是之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不尽相同,且绝大多数自我交易案件均发生在有限公司,而目前对自我交易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出台后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适用研究是比较匮乏的。因此,运用现代公平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进行规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实际需要,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应进一步明确公平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中的应用体系,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供思考路径。具体表现为如何进行事前规制、如何进行实质认定、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如何界定赔偿范围四个方面。第一章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的具体规定出发,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进行立法审视和司法审视。包括表决权回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中小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方式、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自我交易损害赔偿的认定等方面。第二章首先阐述公平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中适用的必要性,介绍关联交易可能发生的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的两大特征,并将研究范围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公司类型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扮演的角色、该公司类型具有封闭性、公司内部可能存在压迫和排挤三大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的一般认定标准即程序公平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从历史到现实的主线出发,以“安全港规则”为出发点,分析程序公平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在自我交易行为中运用中心的变化,最终得出现代公平原则的完整内涵;二是要求关联主体对自我交易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单独的关联主体义务,联结程序公平意义上的双方信息获得平等以及实质公平意义上的保障自我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第三章首先阐述域外对程序公平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在自我交易行为中的具体适用方法,包括美国无利害关系股东或董事同意、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刺穿公司面纱,英国董事非利益冲突规则、信息披露制度、派生诉讼与“影子董事”,德国关联主体信义义务、损害补偿与提供担保、法定公积金与利润上缴限额。在此基础上,选取部分先进经验进行适用评价,为我国制度的改进提供指引方向,主要有公司董事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自我交易表决机制、公司债权人救济机制,这些都是我国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规制的相对薄弱之处。第四章结合第一章提出的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从事前到事后、从程序到实体提出相关建议。从审查机制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表决之前要进行信息披露,使得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者股东能够在充分掌握交易信息的基础之上进行理性投票,董事会和股东会有权对于相关交易事项进行表决,但若为利害关系董事和股东则排除在参会人员之外,在程序上使得该项交易具备公平性要素。与此同时,明确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管理与决策。若自我交易不具有公平性,公司债权人可主张法人格否认制度,甚至引用衡平居次原则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进行降级,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运用第三人替代规则、专业审计与评估规则以及商业判断规则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