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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是一项既具有世界性又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原则。从古至今,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以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亲属容隐的理念或者制度。对于一种在历史上或某一特定时期内相对比较长期存在的制度和规则,探察其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容隐制度之所以能够为中外法律制度所共同选择,除了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原因之外,还有着深层次的人性基础或心理动因,这也正是容隐制度具有普世性、人类性价值的基础之一。本文以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中国人行为和心理本土化研究成果为基础,从法理学的角度探析容隐制度存在的人文背景,并通过立法层面上的论证和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探究容隐制度产生存续的人性理论根据和现实的心理基础以及与社会信任结构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该制度在当代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理应被吸纳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结论,并以容隐制度在当前中外法律中的现状为参照,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对其在刑事立法方面的借鉴作一个基本构想。全文分为六个部分:首先,导论部分:笔者对容隐制度在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同时表明笔者对容隐制度的态度。第一章:本章对容隐制度的起源及在我国古代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进而得出结论:容隐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朝历代中均有表现。第二章:笔者对导致容隐制度产生、存续的因素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了探析,主要从人性、心理、伦理道德和法律价值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探究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在本章中,笔者对于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借鉴容隐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支配容隐制度存续的因素在当今社会仍然有强劲的生命力,并且由于其在当前法治语境下所拥有的正义、人权价值而使这种存在的必要性更加坚挺。第四章:笔者对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应如何引入容隐制度进行了基本构想,同时明确了借鉴容隐制度所必须设定的必要限制,以期尽量发挥容隐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后,结语部分:容隐制度作为中外法律文化的共同传统,蕴含重要的法律价值,它符合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所以,应该呼唤容隐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回归,认同其蕴含的价值,这将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