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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因票据利益而产生的权利,是法律在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或保全手续欠缺致使票据权利丧失的情形下,为了避免票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而规定的持票人仍然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其票据利益的权利。本文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出发,在介绍国外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基础并对其性质做了界定。进而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寻找法律依据和立足点。同时本文在参考国外的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做了解析,并对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提出了几点现实建议,以求能实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探讨从以下四部分分别论述:第一章是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综合概述。首先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作了介绍以便于整体掌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然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价值“公平”以及“票据利益”等以概念的形式展现出来,便于更好地把握该制度的现实意义,最后系统论述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即主体适格、票据权利曾有效成立并存在、权利人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义务人获得利益四个要件。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来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性做铺垫,进而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全面地呈现出来。第二章主要是对国内外学理界有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存在的各种学说以及立法上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具体之规定做整体介绍。概括而言,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学说包括票据上的权利说、票据上的残留物说及票据权利变形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说、不当得利请求权说以及票据法特别规定请求权说。而立法实践中,德国票据法将其界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法国并没有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具体条文而是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原因关系主张其权利,日本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也对票据利益返还制度做了修正,但是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仍然没得具体加以明确,而我国票据法也仅以“民事权利”来概括利益返还请求权。鉴于此,该章通过分析各种学说并指出其优缺点,以期通过明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来为我国票据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着重讲述了法律实务中常见的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问题。通过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以及票据丧失救济措施的竞合来划清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救济权利措施等的关系,避免法律实务中的混淆现象。而对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出示票据为前提以及该权利转让是否和一般债权转让一样,也应当向票据义务人发出通知等问题做了分析。最后一章在综合前几章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找出立法本身的不严谨以及条文的逻辑错误,并就该不足提出了相应的补充意见,使其定性更加明确。希望能为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