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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纪要》),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取得了共识,并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办理毒品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大连纪要》并非法律,能否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同时,该纪要对毒品犯罪中的定性、定量、既遂、未遂、累犯、毒品再犯等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否恰当也存在争议。因此笔者选取了“冉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司法实务提供一点帮助。除了引言,本文共分六大部分,约一万七千余字。第一部分,案情简介。简单介绍冉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经过: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向冉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冉于当晚从重庆某区前往某县,向刘贩卖冰毒200克、麻古50颗。交易完毕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从其身上查获麻古8.15克。同时,冉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案发前两年被判过刑。第二部分,案件争点。本案围绕“公安机关是否对冉某某进行犯意引诱”、“从冉某某身上查获的麻古是否计入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对冉某某是否同时适用累犯、毒品再犯条款”三方面产生争议。第三部分,分歧意见。争议各方围绕案件争点阐述各自意见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认定犯意引诱,从冉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不应计入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不应同时适用累犯、毒品再犯条款。检察院、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从冉某某身上查获的麻古应计入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并同时适用累犯、毒品再犯条款。第四部分,理论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针对“犯意引诱的界定及法律后果”、“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累犯、毒品再犯的刑法条款是否同时适用”这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第五部分,研究结论。通过运用上一部分的分析结论,认定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冉某某的行为构成犯意引诱进而认定冉某某不构成犯罪;从冉某某身上查获的麻古不应计入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且不以犯罪论处;若冉某某有罪,对其仅适用累犯刑法条款。第六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笔者认为犯意引诱的构成要件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应当由法律来确定;从贩毒人员处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数量应用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累犯、毒品再犯的相关问题应由法律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