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十世纪是环境污染和破坏集中大规模发生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则是一个环境恢复与再生的世纪。生态修复通过对已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使生态系统获得恢复和平衡的能力,维持其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还普遍侧重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预防等方面,而对于已经受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则关注不够,即使现有的有关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等法律规范,也大多强调“防”而非“治”,而有关“治”的法律规定也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考虑,缺乏对因环境破坏产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考量。因此,现行有关生态修复的法律规范无论是从立法理念、还是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来看,都已经远不能应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根本无法满足当今生态恢复和环境再生的时代需求,加强我国生态修复方面的立法是我国未来环境立法的新方向,也是国家政策性要求。本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生态修复的概念进行解读,为生态修复立法奠定基础,同时从生态正义、生态安全、生态秩序、生态文明论证生态修复立法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我国现有的关于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并结合实践中具体的生态修复工程案例评价我国生态修复立法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反思我国生态修复立法的不足之处,为针对性地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做铺垫;再者结合国外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在考察其制度的运行效果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可供借鉴的经验;最后站在构建系统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高度上,从生态修复立法体系及具体的立法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符合我国生态环境现状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