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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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黑名单”制度在我国的行政监督管理领域应用颇广,且监管效果良好。而“惩罚性行政黑名单”作为“行政黑名单”的最常见样态,是行政机关公开披露和曝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记录,并通过相应权利限制进行惩戒。但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在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主要存在“行政处罚说”和“行政过程论说”的分歧。法律性质的分歧也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缺乏程序规范、是否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不一,可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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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黑名单”制度在我国的行政监督管理领域应用颇广,且监管效果良好。而“惩罚性行政黑名单”作为“行政黑名单”的最常见样态,是行政机关公开披露和曝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记录,并通过相应权利限制进行惩戒。但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在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主要存在“行政处罚说”和“行政过程论说”的分歧。法律性质的分歧也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缺乏程序规范、是否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不一,可获得的国家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等诸多法律困境。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行政黑名单”法律性质两种学说的评析,试图得出“惩罚性行政黑名单”的负面信息披露属于行政处罚的“声誉罚”,而其相关权利限制部分属于行政处罚,部分属于行政管理措施的结论。并通过对全国2018年、2019年与“行政黑名单”相关的行政案例进行归纳整理、点评分析,找出目前“惩罚性行政黑名单”存在的法律困境,进而提出通过创建新的行政处罚种类,将其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来实现立法规制,并通过严格的告知程序和退出机制来完善程序规制,最后通过将“惩罚性行政黑名单”纳入目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系来实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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