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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明确了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方式之一。为了践行农村承包纠纷仲裁的立法精神,各地方纷纷根据依据本地方实际情形,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颁布和实施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规定。但是各地方现行的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项新型的仲裁制度,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章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分析,第二章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制度设计。第一章首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一节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性质,首先指明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民事属性,对这类纠纷的仲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接着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准司法性,不应将仲裁作为一种行政执法的方式。然后讨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的关系,提出两者关系是“或裁或诉”,而不是由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第二节讨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共五类纠纷。第三节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仲裁独立的原则。本文的第二章从几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做了制度设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当事人、仲裁费用等四部分内容,旨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同时,文章最后草拟一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试从立法层面上建立一个公平、高效的仲裁程序,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程中提出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