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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目前国内外倡导的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市场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服务供给。本文根据唯物辨证法原理,采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渊源;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国内现状;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措施;以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从诠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出发,进而探索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内涵及其理论前提。研究表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即是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相分离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体育部门根据群众体育需求,选择体育服务供给内容,在供给过程中,政府不是自己生产,而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体育类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并根据生产者生产的质量和效果支付资金,从而完成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形成的理论前提为发展“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体育服务治理模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并可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向非营利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方治理”理论发展的导向,而且是基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组织属性,以及随着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为社会的贡献日益凸显;更是因为以非营利组织作为主要购买对象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三个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系统分析,得出:英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强制性竞标”、“最佳价值”和“大社会”三个阶段,在购买特点上主要表现为强调购买的法律与制度完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完善的购买程序以及科学的合同管理与监管。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大致经历了“民营化”和“重塑政府运动”二个阶段,购买特点主要表现为建立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法律与制度、以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系统的购买运行机制、完备的监管机制与阶段性的绩效评价。德国政府基于传统的“社团主义”、宗教根基和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德国体育的管理一种典型的社会主导型体制。德国体育的公共服务任务主要由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如体育类协会和俱乐部来承担,并且政府在法律上保证这些组织的高度自治性。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经验:制定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法规与政策;制定完善的购买机制;以非营利组织为主要购买对象;健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基于北京、上海、广东、湖南、江苏常州、安徽芜湖等城市的购买实践调查分析,目前我国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方式上主要有合同外包、项目申请、直接资助和凭单制,在服务购买模式上,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一般采用的是非竞争性委托式购买。由于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下,我国各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缺乏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制度;供给市场缺乏,“内部化”购买为主;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购买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备;购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绩效评价缺乏。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市场、购买的运行机制以及购买的问责这五个方面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采取的治理措施。即政府职能重新定位,转变行政方式;通过立法、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培育;构建购买市场的竞争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和价格机制;建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监管、绩效评价和问责等方面完善的运行机制。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体育服务本身的特性和供给与生产双方的自身局限性,尤其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仅表现为数量较少,而且大部分是依附于政府存在,服务能力较弱。服务购买内外环境的恶劣肯定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责任偏离、非营利组织公共伦理缺失、机会主义、购买成本增加和非营利组织被嵌入等风险,为克服这些风险的发生,我们应从完善政府购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倡导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精神,落实公共责任、提高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行政能力,以及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