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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尤其是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各种服务。但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与不确定性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涉及支付宝的犯罪更是层出不穷。行为人私自将他人支付宝内资金转出是“窃”还是“骗”,不同法院的认定大相径庭。法律具有滞后性,支付宝兴起仅几年时间,《刑法》对其没有做详细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各地法院运用已有的法条及法理判案,因此,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困境。本文以陈某某私自转走王某某支付宝余额并透支其“蚂蚁花呗”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支付宝的运作特点,深入探析陈某某行为的性质。本文通过对争议焦点背后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罪与罪的界分,从而对陈某某进行恰当的定罪量刑。文章共分为四个板块,分别是案件基本情况、法理分析、案例分析与结论以及启示。下面予以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部分主要对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详细介绍,陈某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先是将支付宝余额转至自己银行卡内,后擅自更改被害人的支付宝密码,将其“蚂蚁花呗”中的透支金额套现。对陈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通过对这些意见进行归纳,从而总结出本文的争议焦点包括:私自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余额转出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透支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符合何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上述两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不少学者针对这一判决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尽管两种观点都有理论支撑,但说服力不强。笔者认为陈某某先后采取两种行为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这两种行为的犯罪构成不同,是两个独立的犯罪,不宜混为一谈。因此对陈某某行为的定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值得研究和明晰。法理分析部分通过对盗窃、诈骗以及信用卡诈骗三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和对比,发现三种犯罪都是财产型犯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及交叉性,但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对象有较大差异。辨析清楚三罪之间的异同,对于准确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性质至关重要。案例分析与结论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对陈某某的行为认定有了较为体系化的判断,此处提出笔者的观点,认为陈某某将被害人支付宝内余额转至自己银行卡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将“蚂蚁花呗”的透支额度套现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