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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到今天,区别于发达国家场外市场,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其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已然不可小觑。目前,新三板正以火爆而快速的发展在资本市场展示着它的魅力与前景。与市场大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市场参与主体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频出,屡禁不止。新三板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且多以创新创业型民营企业为主,企业信息相对不透明、自身治理能力较差、内控机制不健全,控股股东极易利用控制地位优势谋取私人利益,加上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公开性及人数众多的特点,投资者利益极易遭受损害。中介机构的费用收取是基于对挂牌公司的专业服务,在缺乏监管时容易被企业利诱,出具不实文件;缺乏监管的股份转让活动也极易滋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非法违规交易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而监管制度作为市场健康高效运转的基本保证,还存有许多问题。新三板监管趋向于更加严格已经成为一种必然态势,当下更是需要理清思路,把握市场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完善监管制度。新三板监管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必须保证市场参与者,即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方等拥有公平的市场参与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尽力抹平市场失灵带来的低效率问题。基于此,在监管目的选择上,应当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基本目标,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为中间目标,而以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最终目标。新三板监管应当以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目标为着眼点,通过监管制度设计,明确监管主体权责划分,并通过协作提高监管效率。目前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的问题在于行政监管权限过重、自律监管的权责大部分由股转公司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主体的缺位、越位情况并存;以主办券商的持续监督作为对挂牌公司日常监管的方式下存在券商监管不力情况;而监管手段缺乏创新也带来了监管效率的低下。美国场外市场监管体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包括应当重视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重视引导自律监管的发展及其与行政监管的协调配合、明确监管与市场的边界以及市场分层后引入意愿信息披露标准,通过增加市场的自主性进而激发市场活力。新三板市场监管的正当性来源于市场失灵及风险控制的需求,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干预和自律组织监管的基本依据都是法律而非“权力”。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背景下,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及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边界都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确定下来,力图有法可依。新三板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应当首先明确基本思路,然后对于具体框架内容进行相应完善。应当正确认识新三板发展阶段,遵循监管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顺应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在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以新三板监管目标为导向进行制度构建,并明确建立与事中及事后监管内容侧重相对应的监管制度。在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上,通过明确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边界,并在引导行业自律监管回归的基础上谋求与股转公司自律管理相协作的机制,以对监管主体间的权限分配进行重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对当下市场违规信息披露责任存在的轻民事而重行政的现象进行纠正,并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完善。鉴于券商在市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应当通过加重主办券商及做市商的法律责任,来引导券商规范履行相关义务。另外,投资者教育基地还需进一步加强投入,在内容上更加注重风险提示及维权培训等。在监管的手段上,进—步推进监管的电子化,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