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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问题的日益尖锐,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在与侵害自身消费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消费者意识到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仅仅依靠他们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要进行有组织的活动,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以对抗强势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此消费者组织应运而生。消费者组织从其本源来说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民间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但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却是基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由政府在我国尚不具备消费者组织自然产生的条件下,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发起设立的,其生长于体制之内,在经费方面也常常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双重渠道”去获取资源;在业务开展方面还必须同时满足“社会”和“政府”的“双重需求”,明显区别于国外一般的民间性消费者保护组织,是典型的半官型社团。而这种特质所必然伴随的结果就是过多的行政干预,这已经使得我国的消费者协会难以单纯的代表消费利益,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协会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这种情况,本文试从维护消费者协会的社团本质出发,借鉴其它相关消费者组织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进行重新定位,理顺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对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制度进行重构,从而解决其一直引发争议的经费筹集问题及独立性问题,从而减少乃至消除社会各界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误解,并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以增强消费者协会自身的业务能力,从而保证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得以实现,促进消费者协会迈向更为光明的前景。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提出目前我国由于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不明,引发了很多争议和探讨,为保障消费者协会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思考。第一章为消费者组织的社团性分析,在各国消费者组织基本都被定性为独立的社会团体的基础上,引出社会团体的概念,并对之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指出我国消费者协会为典型的半官型社团。第二章为半官型社团对我国消费者协会发展的影响,一方面指出“半官型”特质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设立及发展都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及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政府在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不适当的介入,从而使得消费者协会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阻碍了消费者协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章为相关国家和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经验,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及相关消费者组织进行考察,指出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完善的方法应是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不同途径同时加以保护,两个途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国家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政府保护时,切不可忽视民间的保护力量。同时在对各国消费者组织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虽然各类消费者组织在其设立、经费来源以及日常事务开展等方面可能有所区别,但有一点却是共通的,即它们为更好地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无一例外的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了自己的独立性地位。第四章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制度重构,借鉴国际上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基于对当前学者就消费者协会改良提供的两条线路进行批判分析的基础上,对一些不利于消费者协会发展的提议、做法进行了批判,提出消费者协会改良的第三条线路,指出为使我国消费者协会更好的发展,首先应将我国消费者协会明确定位为社会团体,并且是可以享受政府资源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接着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消费者协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构,对争议较大的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明晰,确立政府与消费者协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基于其自身需要应为消费者协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为其发展提供资源帮助。同时消费者协会要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其最优途径还是要依靠自身进行制度创新,增强其业务能力。第四章是本文的创新也是核心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