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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丛林法则最早由美国加利福利亚伯克利大学的一位著名的专利法专家卡尔.夏皮罗(Karl Shapiro)提出,主要意思是指,由于专利技术的重叠性和技术被多个主体拥有,导致专利的应用和创新被阻碍。本文以卡尔.夏皮罗教授对专利丛林法则的定义及其思想为出发点,结合国外专利丛林法则危害的案例,并结合中国当代鼓励创新、多申请专利的政策环境,为今天的专利申请热潮注射一支镇定剂。分析专利制度的漏洞,提出一系列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以防止专利丛林法则的危害。本文开始就分析什么是专利丛林法则,使读者对专利丛林法则有一定的了解,接着阐述专利丛林法则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专利技术本身的相互依存性,另一方面是人为原因,即国家对专利的“三性”审查不严格,导致大量问题专利出现,这就使得专利的应用和在创新因专利授权费用的高昂而被阻碍。紧接着论述专利丛林法则的危害,专利的丛林法则的危害主要是通过“专利地雷”,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这个“地雷”是再创新者和技术的实施者没有预见到的“上游专利”障碍。而相反,如果专利的再创新者和技术的实施者已经知道“上游专利”的存在,但是,“上游专利”借此要求高额的使用费,就形成了“专利的反普遍性悲哀”。如果再创新者通过不断的制造一系列的专利群,以包围某单个专利,使得拥有单个专利的人不能再创新自己的专利,这就严重的损害拥有单个专利的专利人,这就表现为专利丛林法则原则的专利泛滥危害。面对专利的丛林法则问题,各个国家一般都采取强制许可、交叉许可,以及建立专利池的办法,以减少“上游专利”拥有人隐藏专利,制造“专利地雷”的危害。并且将某领域的专利纳入某个专利池,专利池的管理人一揽子的许可某个领域的专利,从而减少许可费用,减少“专利的反普遍性悲哀”。后来,西方发达国家将专利池的解决方案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技术标准,一方面垄断了某领域的技术,另一方面减少了“上游专利”的“专利地雷”和“反普遍性悲哀”的危害。当然,在建立专利池和技术标准的时候,可能出行某领域的技术垄断,所以,必须建立专利技术方面的反垄断法,以减少建立专利池和建立技术标准的危害。最后,针对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和鼓励专利申请的政策,从制度和操作的层面提出减少专利丛林法则危害的建议和措施。我们首先应该确立根据中国国情解决专利丛林法则问题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照搬外国的所有措施,必须对外国的措施加以改造,以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国处于急需科技创新的时代,处于和外国进行技术创新竞争的时代,所以我们的利益天平应该向技术创新者倾斜。同时,我们必须注意专利的丛林法则问题,要未雨绸缪。否则,形成严重的丛林法则问题后再加以解决,社会成本就会加大。一方面,面对国外的专利拥有者故意利用专利丛林法则获取高额利润的问题,我们要鼓励中国走创新之路,通过国际上的惯行做法,制定严格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建立自己的产业标准。面对国内可能出现的专利丛林法则问题,必须要防止专利的再创新者和专利的实施者踩踏到“专利地雷”,以使专利得到广泛的应用,以充分发挥专利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可以用中国的技术标准为国外的技术利用者和专利的再创新设置专利门槛,以收取可观的专利使用费,增加中国的技术输出能力。为了减少我国专利丛林法则的危害,我国还应该对国家提供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专利权利予以限制,我们可以承认大学或科研机构对此的专利权,规定其合理价格的强制许可制度,而且还要规定专利权转让必须是非排他性的转让制度。否则,可能形成某领域专利的聚集,最终可能导致专利的丛林法则,或者,会导致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的关联公司掌握基础性专利,也会产生丛林效应,阻碍科技创新。国民不但为专利的研发买单,还要为专利的丛林法则买单,国民的利益受到了双重的侵害。在减少专利丛林法则影响的时候还必须建立严格的专利“三性”审查制度,以减少“问题专利”,从根源上解决专利的丛林法则问题。并且,从我国的专利法细节的修改上减少专利的丛林法则的危害,例如,发明专利的公布期应该提前、专利的优先权应该严格限制、修改专利应该严格执行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技术因使用而豁免专利侵权制度的完善。在文章的结尾部分,建议我国应该完善民法上的禁反言规则,以利于专利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完善专利标准委员会成员的揭露义务,使他们不能对揭露的内容反悔,并且推定,没有揭露的技术专利以后不得受针对未披露技术专利侵权制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