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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普通法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适用相同的注意义务标准。早期的普通法仅对董事注意义务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但这一传统态度逐步被不断发展的判例、立法和公司治理文件所改变。一方面,多切斯特财务公司诉斯特宾案加强了非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破产法有关董事注意义务的条款在公司诉讼中得以适用使得董事注意义务开始客观化,而2003年的公平人寿案对非执行董事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另一方面,关于董事义务的当代法律正在《取消董事资格法》及相关案例以及公司治理领域中的各种指引性文件的推动下逐步形成。它们极大地丰富了非执行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于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在地位和职能上的相似性,英国的这些判例、立法和学术成果可以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