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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义,正义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千百年来人们不断思索的问题。对正义的回答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呈现不同的主张。在众多的正义理论中,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独树一帜,另辟新径地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久讨论,推动了人类对社会正义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更深的层次和境界。 罗尔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对应了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第一原则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领域,中心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中心是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以保障最弱者的利益。罗尔斯正是试图通过区分这两个领域来调和西方政治理论中长期争论不休的自由和平等的矛盾。 作为资产阶级的思想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显然有其阶级立场和历史时代的局限性。他的理论受到了西方社会中来自新保守性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否定和质疑,中国学者也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观的角度结合中国社会的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我们应当看到,罗尔斯正义原则所涉及的自由和平等是任何社会形态里都存在的问题,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深刻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亦是如此。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期,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后,我们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然而与此同时,主要群体弱势化、贫富差距扩大等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公正问题也伴随而来。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社会公正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机会均等和社会调剂思想对我国当前处于失范状态下的市场经济和由此引发的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力图从罗尔斯正义原则本身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观对转型期中国社会公正领域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建议和想法,以期对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在理论探讨上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