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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安部自1998年开始要求全国公安系统开展执法环节财物专项审计,上海随即执行,而真正实行这一制度则开始于2004年。现在,作为政府机关必不可少的监督部门,审计已经深入人心和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并力图在政府监督管理和公共决策中加以体现。在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其重大目标的中国,就必须对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通过严密的内部审计经济监督,把民众的需求和意见纳入到政治体系的决策过程中来,从而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响应和关注中央提出的民生问题,努力探索公共政策领域中的新现象,合理划清公共权力与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界限,用好手中的权。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正在就执法环节的制度健全、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谨慎而积极的试点和推广,也迫切需要理论研究对这些实践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以便更好地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本文以执法环节财物审计为例对公共权力行使中的监督及其制度安排、程序和有效性进行研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假设:公共行政领域的公正必须在监督的框架下才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有效性,作为对公正缺失状态的一个必要补充,监督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公共行政领域监督的有效性,同时依赖于技术的完备性,包括合理的方法和有效的手段。围绕这两个基本假设,本文论证和分析了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第一,公安机关执法环节财物审计,是行政民主化和决策民主化的_个表现,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手段。第二,行政领域的决策民主化,必然会向政治领域的民主化提出要求。第三,在缺失必要的政治前提的情况下,通过制度上、程序上和技术上完善审计监督,依然是有价值的、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