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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冲突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已有探讨。但权利冲突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务问题。具体到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银行设立担保的债权与承包人就工程款享有的债权之间的冲突及承包人就工程款享有的债权与购房人就所购房屋享有债权之间的冲突。为解决这这一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该问题出具明文规定,尽管说这一规定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权利的冲突,但就该规定而言,学者们仍然非议颇多。所以,就此而言,这一问题仍有研究的价值和探讨的必要。本文的论证从权利冲突的概述入手,谈及我国建设工程中权利冲突的表现及解决,进一步论证我国就建设工程权利冲突解决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笔者的结论。全文包括引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冲突、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权利冲突的立法论思考及结语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为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冲突。在该部分,笔者从权利冲突的概述入手,谈及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权利冲突的表现。权利冲突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之间的冲突,承包人债权与购房人债权之间的冲突。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述了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之间的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赋予了承包人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银行受偿的权利效力。尽管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此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对该条款的应用与理解,笔者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论证这一观点。第四部分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之间的冲突。同第三部分一样,该部分也从权利冲突在现行法下的解决、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案例分析三个角度论述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第五部分为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权利冲突的立法论思考。在该部分,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优先权制度及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解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承包人可优先受偿的债权及购房人优先受偿的债权认定为优先权,并提出将优先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及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笔者就本文的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