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之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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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乃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刑法理论中复杂且重要之问题。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就该问题之探讨可谓卓有成效。然而,在关于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本质、分类、适用原则等基本问题上,研究仍显薄弱,存在大量分歧,有待进一步深化。与此同时,鉴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的含混不清,致使司法工作者无法正确处理实践中所出现之繁多法条竞合现象。因此,无论从理论探究亦或实践需要出发,皆有必要对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关于法条竞合既有研究成果之基础上,深入分析其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基本类型以及适用原则,就法条竞合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关系进行了阐述,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细致的区分,并且对法条竞合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所处地位作了分析,探讨造成法条竞合的社会原因,进而找到该问题之逻辑分析起点。在充分考虑我国既有法律体制与其他现实因素之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处断各种类型的法条竞合提出可行的方案。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别叙述如下:前言部分:介绍法条竞合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研究意义及存在价值,并就目前法条竞合类型与处断原则的研究现状分别加以论述。第一部分:论述法条竞合之概念与特征。首先,针对法条竞合理论进行研究,认为如何正确界定法条竞合乃问题之首要。中外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概念之表述很多,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对法条竞合均有不同表述。然而,无论是从称谓还是概念本身的内涵,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基于对各种观点的评述,本文提出:法条竞合中,发生实际竞合关系者,乃具犯罪构成要件规定性之刑法条文,系刑法规范中行为罪状模式部分之竞合,由此思路而推导条文间竞合关系之类型以及特定处断原则之选择适用;刑法规范之法律后果,系决定于行为罪状模式,法定刑可根据选定之法条而自然确定。其次,从基本概念的规定性出发,笔者论述了法条竞合三大特征:数个刑法条文规制同一类型化之危害行为;数个刑法条文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类型化之行为设置了不同假定与处理方式;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逻辑上之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最后,从竞合原因、竞合内容及法律后果方面出发,配以图示,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比较分析,使此极易混淆之两个概念得以区分开来。第二部分:论述法条竞合之产生原因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位置问题。该部分从社会本质和形式逻辑的角度,对法条竞合的产生原因进行阐述。从社会关系保护角度,就本质而言,法条竞合系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之社会关系竞合,此即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它揭示了法条竞合发生的根源,也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选择。从逻辑学角度看,划分一般由被划分的概念(母项)、划分后的概念(子项)、划分标准三部分组成。同定义一样,划分不仅要具备有关概念的专门知识,而且要遵守一定逻辑规则。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扰乱社会基本秩序之行为,立法者往往从不同层面对犯罪进行多标准划分。这种方法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基本逻辑规律的违反,使划分后的个罪概念子项相容,外延交叉重合。基于对法条竞合产生原因的讨论,进而探讨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条竞合之间关系。禁止重复评价,就意味着如果某个要素已被认定为行为构成犯罪之事实根据,则不得将该要素再用作同一行为成立其他犯罪之事实根据;如果某个要素已被认定为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则不得将该要素再作为将同一行为从重量刑之依据;如果一个罪名已经对犯罪全部法益侵害之行为进行了完整、充分的评价,则其他罪名自然不能再被重复适用。在法条竞合的场合,数个刑法规范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为避免不当与过度评价,反复多次的评价应被禁止,故禁止重复评价与法条竞合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就法理而言,禁止重复评价乃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理论基石。在我国刑法学的通说体系中,法条竞合并未获得公认、明确之“身份”,本文从理论与司法两个角度出发,对法条竞合在我国刑法学教科书以及理论专著中应当处于一个什么位置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阐述法条竞合之类型划分。探讨法条竞合的类型,实质上是研究所竞合的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由于不同类型之法条竞合将涉及不同的处断原则,故完全可能导致犯罪人承担极为悬殊之不同法律后果。并且,将法条竞合作适当的类型划分,将有助于司法者掌握不同类型之竞合现象,从而更加准确地处断案件。此部分就大陆法系、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研究现状做了简要梳理。随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就法条竞合类型划分之局限与误区的分析,根据形式逻辑对概念外延基本关系之界定标准——划分必须相应相称,否则会出现“划分过窄”(子项不完全)或“划分过宽”(子项过多)的逻辑错误;划分后的子项应当排斥。划分后子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是对立或矛盾关系,而不能是属种、交叉、同一关系;每一次划分只能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否则就犯了“多标准”的逻辑错误;划分应当逐级进行,不能跳跃式划分——将法条竞合划分为属种竞合、交叉竞合、整体与局部竞合三种形态。第四部分:阐明法条竞合之处断原则。法条竞合之处断原则包括一般处断原则与补充处断原则。一般处断原则包括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狭义法优于广义法、整体法优于局部法三个基本原则;补充处断原则则专指重法优于轻法。当在个案中需要对竞合之法条进行选择时,其所适用之处断原则应分别为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狭义法优于广义法、整体法优于局部法。倘若在案件中运用以上三原则会产生罚不当罪、放纵犯罪之情况时,则应当运用“重法优先”作为补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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