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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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契约正义观念以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弊端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强制缔约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契约正义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某些领域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的条款,但是缺少责任的制约机制使某些法律条文成为具文。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对我国的相关法制建设有所借鉴就成为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本研究课题除引言和结论外,第1章论述了契约自由契约的实质正义转变的价值。强制缔约义务是伴随着对契约自由的规制及在实质上践行契约正义而登上了历史舞台的。第2章确认了强制缔约义务仍然属于民事法律中契约法的调整范畴,明确要发挥强制缔约义务条款的应用作用,必须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第3章笔者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分析评价,指出了它们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构成的民事责任独立出来,并且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以进一步丰满民事责任体系的构造。第4章论述了新型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第5章区分情况确定新型责任的承担方式,分析了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拒绝缔约致使相对人的人格利益受损时产生与侵权责任形成竞合的民事责任形态。第6章紧紧围绕新型责任立法建议为中心,拓宽了适用新型责任的类型范围,建议在合同法总则中纳入强制缔约义务的一般性条款,指出我国还应当明确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建立起民事为主、行政与刑事为辅责任机制。总之,在深入比较分析当前对有关国家和地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作者力图对一些模糊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一些有偏颇的观念作了修正,提出了一些完善相关立法的合理化可行性的建议来完善我国的强制缔约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相对人之根本利益,且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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