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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关乎到最终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要求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照侵权法基本原则进行划分,同时兼顾到客户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需要考虑三个基本因素,即投资者受损的真正原因(客户公司本身的造假行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过错以及投资者的过错。所以,责任认定的一般框架和路径是在客户公司(信息提供者)、中介机构(信息审核者)和投资者(信息使用者)三个主体之间公平地分配因客户公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客户公司理所当然承担第一位责任,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投资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责任。本文以勤勉尽责的认定为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勤勉尽责决定了过错,继而影响责任认定。以往学者们多是从单个中介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勤勉尽责,本文站在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三者之上的宏观角度进行了总结和论证。同时,鉴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集中在发行上市阶段,所以本文则主要从发行上市的角度论证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各章简要内容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论述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中介机构首先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分别在保荐文件、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了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者的信赖交易,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的结果。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中介机构需要存在过错,并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章第二节提出过错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阐述勤勉尽责的内涵以及中介机构需要勤勉尽责的缘由。本文第二章从行政处罚出发,分析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如何对勤勉尽责进行认定的。第一节总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机关认定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一般事由,主要有“明确违规”、“过程瑕疵”和“专业意见瑕疵”,三者之间也并非相互割裂,而是相互融合、互为因果的关系。第二节总结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中介机构的抗辩和行政机关的回应,可以看出双方对勤勉尽责有着不同的理解,争议主要在于“归责于发行人的事由”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从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站在保护投资者的立场上,在某些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的标准要求不合理。本文第三章分析和学习证券法发达的美国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思考,以经典的巴克里斯案为例,具体分析了美国法院对勤勉尽责的认定过程。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巴克里斯案的基本案情,作为被告的中介机构均提出了自己已合理调查的抗辩,法院一一进行了论证分析,对不同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二节分别从承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详细分析了巴克里斯案的法院勤勉尽责认定过程。第三节总结美国对各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思考,法院认为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没有绝对的标尺,要具体情况具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较高标准的普遍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标准可以从尽职调查指南和程序两个角度考量。本文第四章中提出了对勤勉尽责认定的改进意见。第一节首先宏观划分了中介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确定好勤勉尽责的横向框架,本文提出了以专业为划分标准的建议,并由此引申出借鉴“专家信赖”抗辩。第二节提出专业审核下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概念,合理性审核相对于合规性判断的主观性更强且难度更高,所以将合理性判断合规化,勤勉尽责的认定最终就落实在了合规性判断上,这为最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参考。第三节提出理清合规性判断与勤勉尽责的关系,虽然勤勉尽责在证监会和实践中多被直接视为合规性判断,但是事实上合规和勤勉尽责并非完全等号的关系。本文重点研究了勤勉尽责低于以及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的情况。勤勉尽责低于合规性判断标准以“尽职调查涉及政府机构”和“主动揭露义务”两方面展开论述,勤勉尽责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时,对不同难易程度的合规性判断提出了不同层次的勤勉尽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