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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人在某个时段内犯有数个独立的犯罪,并且数罪不能通过科刑上的一罪来处理,从而依据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修订后,对这一制度并未进行修改,仍坚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及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并且,对很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和争议点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大陆法系对这一制度的立法比较明确具体,英美法系虽然不重视罪数问题,但是也针对司法中出现的数罪情况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两大法系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方式有诸多不同,但是仍有不少方面值得借鉴。不少学者将数罪并罚制度理解为仅仅是一种刑罚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全面的把握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是贯穿于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全部过程,而并非仅仅局限于量刑领域。因此,要发展、完善数罪并罚制度就应当分析定罪、量刑、行刑三阶段,全面把握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决定了数罪并罚的存在、发展和完善。定罪阶段的数罪并罚适用,主要着眼于罪数的确定标准以及并罚适用的范围;量刑阶段的数罪并罚适用,主要考虑的是刑罚执行的可能性和刑罚所要达到的效果;行刑阶段的数罪并罚适用,因为又涉及到诸多的刑罚执行制度而可能会出现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定罪和量刑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既要确定并罚适用的范围,又要考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