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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二维码支付方式日益普及,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与传统侵犯财产罪具有不同特点的案件,“偷换收款二维码案”即是如此。首先,“偷换收款二维码案”涉及的主体众多,除了行为人,商户和顾客,还涉及二维码转账的第三方平台和银行。其次,案件中所侵害的对象“收款二维码”的性质是财产还是财产性利益。再次,“偷换收款二维码案”既有盗窃罪的特点,也有诈骗罪的特征;被骗人是否具有被害人所赋予的处分权限和地位,被害人又是否占有控制财物,定性为盗窃罪抑或诈骗罪值得探究。不仅如此,有学者基于该案的特殊性,提出了“新型三角诈骗”理论,试图通过另塑新型三角诈骗罪以满足对新财产犯罪进行处罚的需要。本文开篇引用了实践中某法院的裁判理由,但对于该案,关键点的认识不同,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各观点的理由,厘清争议焦点,以此提出对该案的理解和合理的处理意见——“偷换收款二维码”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本文认为“偷换收款二维码案”的主体是三方,顾客、商户和行为人。案中顾客是被骗人,商户是被害人,应当对商户、顾客和行为人三方主体进行全面评析,不能够漏掉任意主体,防止片面评价该案。同时,案中缺乏成立三角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权限和地位,不构成三角诈骗罪。在“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中,商户对顾客支付款建立了观念上的占有,具有盗窃罪的特征,且该案并非行为人身体力行的犯罪,而是行为人利用被骗人的不知情,将第三人作为犯罪工具,支配操控第三人,侵害被害人利益。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各观点的理由,厘清争议焦点,以此提出对该案的理解和合理的处理意见——“偷换收款二维码”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