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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条约、国家实践及司法判例的角度研究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进而深入分析了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依照当前的国际海洋法,在东海划界中,钓鱼岛不应具有任何划界效力。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前言主要说明论文的写作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本章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国际法委员会自1949年到1956年为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对岛屿制度的讨论;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对岛屿制度的讨论和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1条和第6条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规定;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岛屿制度的讨论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划界效力的规定。 第二章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实践。本章主要研究国家实践中岛屿获得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的情形,并着重研究了“中界岛”获得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的情形。其中对中界岛的讨论为下文研究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埋下了伏笔。第三章司法判例给予岛屿的划界效力。本章主要讨论有关海洋划界的五个主要司法判例中的岛屿的划界效力,即: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岛屿的效力;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岛屿的效力;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岛屿的效力;1984年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岛屿的效力和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海洋划界案中岛屿的效力。本文对这些案例分析的着眼点在于它们对岛屿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对本文所研究的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四章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钓鱼岛问题一直是中日双方关注的焦点,是东海海洋界限迟迟未定的重大障碍。为了尽快解决中日东海划界的问题,本文提出暂时搁置钓鱼岛主权,先解决其划界效力的观点,并结合国际条约、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依照当前的国际海洋法,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面积极小,无人居住,距岸较远,不能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且主权有争议的钓鱼岛不应具有任何划界效力,即东海划界时不以钓鱼岛<WP=3>为基点,钓鱼岛不得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经济区。这样,无论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最终怎样解决都不会影响解决此问题之前所划定的东海界限,所以钓鱼岛划界效力这一问题的解决将使中日双方现阶段谈判东海海洋界限成为可能。结语:在这一部分,笔者总结全文,得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一般结论,并再次强调确定钓鱼岛的划界效力对解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