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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人类的必经阶段,但胎儿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尽管每年都会发生许多胎儿健康受损的事件,但对胎儿的救济却并不令人满意。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胎儿看作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因为胎儿需要依靠母体的营养来供养自己。胎儿既没有独立的意识,更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因此,胎儿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外界的伤害面前,胎儿是十分脆弱的。进入近现代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的巨变以及污染的加剧,胎儿受到侵害的情形越来越多。为了人类未来的发展,法律应该在胎儿健康的保护上有所作为。本文把文章分成五个部分对胎儿健康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文章的导论部分运用案例引出了胎儿健康保护现存的问题,让大家了解到现有法律对胎儿健康保护的不足,简要分析了胎儿健康受损案件中的问题,并介绍了胎儿健康遭受侵害的类型和特点。第一章节主要介绍了胎儿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胎儿的健康权与自然人的健康权虽然有差异,但是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章节系统阐述了胎儿健康权保护的相关理论,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比较评析,其中权利能力说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最为吻合,也有利于实现我国胎儿健康权的保护。第三章节对我国现行的胎儿保护方面的法律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对保护胎儿权利的法律很少,且大多保护的主体是孕妇,对胎儿仅是一种间接保护。2017年3月15号发布的《民法总则》虽然提出了对胎儿财产权利的保护,但是对胎儿的健康权并未涉及。第四章节指出了现有法律体系下我国在保护胎儿健康权利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缺失,并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造成这种立法现状的原因。经过前几章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对胎儿健康权利的保护,要在立法上进行相应的规定,而且阻扰我国民事立法保护胎儿健康权利的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立法上对胎儿健康权进行保护具有现实的需要和实现的可能。因此,在文章的第五章节,笔者提出在民法的分则部分对胎儿的健康权利进行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