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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制度在西方国家蔚然兴起。它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出发,对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机构化”进行反思,力图从严厉的刑事司法程序及监禁中将未成年人解救出来,并最大限度地避免标签效应。狭义的司法转处是指,在警察介入之后到正式审判之前的阶段,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转处到司法程序以外的措施。广义的司法转处,还包括刑事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审判后直接进行社区矫正或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活动。本文采用的是司法转处狭义说。立足于司法转处使未成年人脱离正式的、冗长的、严厉的审判程序这一特点,对该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制度的设想,并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设计上作了具体分析。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中笔者从司法转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不同国家及地区不同时期对司法转处的定义,分析比较了这些定义共通的理论基础:标签理论、差异交往理论及同心圆结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司法转处制度的四大价值意义:经济效率、程序分流、正义恢复和减少再犯。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司法转处制度,并分析了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类似措施。英国的警察训诫与最后警告程序、加拿大的法院以外措施、新西兰对少年罪行的非正式处理方法、日本的家庭法院保护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向。对上述制度进行比较探索,分析归纳了司法转处制度的关键性问题,以期借鉴。最后,结合目前西方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保护主义走向严罚化的趋势,分析当前司法转处制度的去向,并得出结论:无论严罚与保护的钟摆如何摆向,司法转处都将会存在并继续发展。第三章探讨了司法转处后的延伸模式,提出“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是司法转处的制度优势。本章分析了两种模式类型:一是以家庭、学校为基础的延伸模式;二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延伸模式。延伸模式执行的好坏,关系到司法转处制度最终是否能完成其社会化的目的。第四章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了对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设想。首先分析了构建我国司法转处制度的两点必要性。接着从实体框架上,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的实体要件进行界定,结合“非刑事程序化”措施的改造,打造了我国司法转处的本土特色。最后,从三个阶段对我国司法转处作了程序上的设计。详细论证了立案、侦查阶段之警察训诫处分;审查起诉阶段之暂缓起诉;庭前审查阶段之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审查法官对转处的“回向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