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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被认为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为更好的保护这一资源,1971年2月2日18个缔约国在伊朗的拉姆萨尔镇签定了《湿地公约》。《湿地公约》是一个政府间公约,是湿地保护及资源合理利用、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框架。公约主要强调了国家保护湿地的责任,如缔约国至少指定一个国立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的名单中,缔约国应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已经发展至157个签约国。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经过不解的努力,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功能下降的趋势逐步得到控制,我国的湿地保护成就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与肯定。但是我国湿地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如湿地面积的减少、功能和效益的下降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扭转,法制体系和管理体系不完善,基础研究不足,技术水平落后等。这都昭示着中国保护湿地资源的行动迫在眉睫。本文从《湿地公约》入手,首先对公约的目标、主要内容和组织机构进行了介绍,明确了湿地的概念和分类。通过我国的履约情况肯定了我国在湿地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同时选取湿地类型之一的滨海湿地,以其为视角,通过对我国滨海湿地的现状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在湿地保护上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面对自身的不足,我们研究世界各国在湿地保护上的先进做法,通过介绍美、英、日等国湿地保护立法政策动态,得出了应借鉴学习之处,并结合我国状况,从各方面提出了实现湿地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措施。完善我国的湿地保护,加强湿地专门立法是关键。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通过立法,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实现对湿地的保护。加入《湿地公约》后,我国加强了湿地保护的立法,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立法开始朝着专门化的方向迈进。但是,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迫切需要一部专门化的法律来予以规范,我国湿地问题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可依。为此本文第四章的第二部分单独将湿地立法拿出探讨。在专门立法中,应把生态优先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等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应规定湿地环境影响评价、湿地调查监测、湿地资源许可审批、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公众参与等基本制度,并且,注意明确湿地的概念、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明确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