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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按察使的司法监察职能以及其在清代的司法监察体系中具体运作。清朝在司法体系方面,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清代审级有中央和地方之分,其地方的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分为州县、府、省。省一级政府由督抚、两司、守巡道等主要衙门组成,其中作为“两司”之一的按察使司负有较重的司法职能。同时提刑按察使又掌“按劾之事”“凡属道府州县官吏、幕友,皆受其考察。甚至督抚有不法之事也可由其密奏参。”其监察职能也深受重视。第一章重点回溯按察使的历史发展。经元代,到明代按察使已经发展到了成熟阶段。在职权上也得到加强,清代按察使制度深受其影响。重点阐述清代按察使司的组成以及按察使全国的设置。第二章则着重阐述清代按察使的“通一省刑名总汇”“总理一省刑名”“凡属道府州县官吏、幕友,皆受其考察。甚至督抚有不法之事也可由其密奏参”的司法监察职能。第三章则基于清代档案史料着重阐述司法监察实践中的清代按察使在履行在死刑案件的复核中对于冤假错案的所发挥救济作用。以及其作为风宪之官“掌按劾之事”,在实际履行对督抚和布政使的监察职能受到的制约,监察所属官员“察吏安民”职能出现的异化。按察使在地方的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而按察使所秉持的息讼安民、抑强扶弱、儒家伦理等司法精神对清代司法审判的良好风气的形成有着比较深刻的影响。第四章总结清代按察使在履行其司法职责过程中对冤案错案起到兜底和洗冤作用,以及导致其监察职能出现异化的制度、精神、回避、渎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