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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已快四十年,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着大量的资金流通,因此,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各种融资方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中。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运而生,担保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用法律手段使社会的道德水平得到提高。在《物权法》中,也对担保作出了详尽规定。担保现在已成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为保障自身债权而采用的方式,几乎所有的大额借贷关系中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担保行为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反担保的出现便是为了保证担保人的追偿权能顺利地实现。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的过程实际是一个运用法理来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律存在的意义是解决问题、服务社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现目前,反担保制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较为零散,没有系统化的一个单行性法律条文对这一制度进行规定,因此导致了实务中反担保制度没有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功效。本文第一部分从担保制度出发,通过对其的研究和讨论,引出反担保制度。第二部分是对反担保制度的具体介绍,以及与反担保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补充担保和本担保进行比较。第三部分是通过对几个司法判例的分析,找出反担保制度的缺失部分目前是如何实践和运作的。第四部分着重讨论了反担保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反担保的成立与无效,二是反担保责任范围的规范,三是反担保与公证的关系。第五部分便是将反担保现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并对此提出笔者的建议,找到完善的方向,为反担保的运行提供更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