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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型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诸如环境污染、消费者侵权、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此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迫切。公益诉讼开始有理论讨论转向实务操作。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笔者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角度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两类主体进行审视。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适格性问题进行全面的阐释。文章首先由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溢油案引出论题,接着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部分别就我国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适法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