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针对上诉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初审法院所犯的程序性错误,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是大多数的观点都认为凡是程序性错误都应当导致原审无效,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有助于我国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但是由于脱离了我国的本土环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缺乏可行性。本文通过分析与比较的方法介绍了美国的无害错误规则,希望能够对我国上诉程序的改革有所启示,促进上诉程序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功能的发挥。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做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无害错误规则。美国无害错误规则起源于英国一项传统的原则,即救济应大致与侵害造成的损害成比例原则。目前,无害错误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制定法错误及宪法错误中的审判错误,结构性错误除外。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无害错误规则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即“影响判决”标准和“强有力证据”标准,其中“影响判决”标准更受到实务界与学界的亲睐。
无害错误规则与明显错误规则都是美国上诉程序中的重要规则,但是两者在适用的前提、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崇尚程序正义的美国之所以会建立无害错误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由于立法工作及司法人员自身的局限,程序性错误的发生不可避免;2、维护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实体公正,弥补过去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的缺陷;3、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4、维护司法独立。
第二部分论证了美国无害错误规则的借鉴意义。虽然无害错误规则在美国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但是该规则的积极意义更大,主要表现为:1、无害错误规则从美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出发,立足于上诉程序本身,通过在上诉程序中强调实体公正理顺了美国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2、根据无害错误规则,上诉法院对于不同性质的程序性错误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而非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避免了案件在法院间的循环往复,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3、无害错误规则通过保证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维护裁判结果的稳定性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4、无害错误规则在保证被告人为其犯罪行为负责的前提下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内部纪律惩戒等措施来纠正程序性错误,制裁违法行为人,体现了罪责自负的精神。该规则要求只有影响被告人重要权利或案件结果的程序性错误才能导致推翻原判的做法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满足了程序错误与程序性制裁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
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后可以结束程序性错误评定的无序状态,让司法人员更有章可循,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防止我国在树立程序正义的过程中走弯路。另一方面,无害错误规则的建立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更有助于我国程序正义的实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等法律条文体现了无害错误规则的精神,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和注重实体正义的传统司法文化为无害错误规则的构建创造了条件。
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应当如何构建无害错误规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无害错误规则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证明无害错误的主体,同时应当建立内部纪律惩戒制度、民事侵权诉讼制度、刑事追诉制度等配套制度以保障无害错误规则的顺利实施。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做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无害错误规则。美国无害错误规则起源于英国一项传统的原则,即救济应大致与侵害造成的损害成比例原则。目前,无害错误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制定法错误及宪法错误中的审判错误,结构性错误除外。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无害错误规则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即“影响判决”标准和“强有力证据”标准,其中“影响判决”标准更受到实务界与学界的亲睐。
无害错误规则与明显错误规则都是美国上诉程序中的重要规则,但是两者在适用的前提、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崇尚程序正义的美国之所以会建立无害错误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由于立法工作及司法人员自身的局限,程序性错误的发生不可避免;2、维护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实体公正,弥补过去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的缺陷;3、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4、维护司法独立。
第二部分论证了美国无害错误规则的借鉴意义。虽然无害错误规则在美国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但是该规则的积极意义更大,主要表现为:1、无害错误规则从美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出发,立足于上诉程序本身,通过在上诉程序中强调实体公正理顺了美国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2、根据无害错误规则,上诉法院对于不同性质的程序性错误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而非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避免了案件在法院间的循环往复,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3、无害错误规则通过保证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维护裁判结果的稳定性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4、无害错误规则在保证被告人为其犯罪行为负责的前提下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内部纪律惩戒等措施来纠正程序性错误,制裁违法行为人,体现了罪责自负的精神。该规则要求只有影响被告人重要权利或案件结果的程序性错误才能导致推翻原判的做法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满足了程序错误与程序性制裁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
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构建无害错误规则后可以结束程序性错误评定的无序状态,让司法人员更有章可循,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防止我国在树立程序正义的过程中走弯路。另一方面,无害错误规则的建立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更有助于我国程序正义的实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等法律条文体现了无害错误规则的精神,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和注重实体正义的传统司法文化为无害错误规则的构建创造了条件。
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应当如何构建无害错误规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无害错误规则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证明无害错误的主体,同时应当建立内部纪律惩戒制度、民事侵权诉讼制度、刑事追诉制度等配套制度以保障无害错误规则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