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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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有别于传统人类驾驶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新型出行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其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应如何合理确定的问题。因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过程具有自主无人性、驾驶安全需要依赖智能系统数据的收集与储存等新特征,以致于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难以完全套用。是故处理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便成为促进这一新兴交通工具发展之要义。而处理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需主要解决责任主体的认定和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适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将存在现行侵权法视角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人工智能“黑箱”使因果关系无法厘清、自主驾驶行为使归责原则难以适用或适用失衡等问题。因此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问题需要结合其自身的技术特征对相关侵权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重新设计。首先适用公平原则解决以下特殊情况的归责问题:1、事故各方皆无过错时,基于公平原则由涉及事故的人员包括受害人、使用人、制造商以及软件设计者等各方分担损失。2、当黑箱的存在使得无法判断无人驾驶的决策是否因其系统存在缺陷而作出时应当适用该原则。3、当系统遭受网络或黑客攻击而现有技术又无法寻到真正的侵权人时应当适用此原则。其次,除以上特殊情况之外,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在归责要素上可作出部分变化:一是因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驾驶行为使得其致人损害时主观上“过错”无法探究,因而“过错”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二是因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以及各主体在该类侵权案件中所需承担义务的多少不同,所以不同责任主体应当适用不同归责原则,比如车辆使用人中车辆所有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其他使用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车辆制造者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道路管理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程序设计者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最后,为了减轻责任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各方责任人的风险与损失,需要对我国针对传统机动车设置的责任保险制度在投保主体范围、投保数额以及保险模式上做出相应变化,以平衡各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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