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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婚姻家庭里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婚姻家庭中的人和物进行管理控制的权力,是一国依照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的资格和权限范围。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明确了一国法院受理和审判具体案件的权利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现行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立法简陋粗糙,对于一些问题也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而无力满足司法实践之需求。本文冀望将成熟的国外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进行整合、创新,以期对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概述。笔者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研究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个管辖权确定原则进行了介绍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的一般做法。第二部分为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立法现状。笔者从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角度对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发展进行了梳理及分析,并介绍与分析了以美国、中国香港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及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第三部分中重点着墨的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中遇到的困境和挑战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困境分析。笔者分别从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出发,提出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存在管辖权结构体系尚不完善、管辖权立法内容交叉冲突、属人管辖设计不够合理、属地管辖设计不够完全、对平行诉讼不加规制、对过度管辖的不合理行使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论证。第四部分为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完善。笔者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完善平行诉讼制度、实行统一的立法标准和准则、扩大管辖权制度的调整范围、引入先受理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建立内外协调的管辖权制度体系。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笔者提出应坚持保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国际交流协调,灵活运用调解原则,并构建管辖权信息查询系统,从而真正避免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