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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作曲家勃拉姆斯(Johannes Brahms,1833-1897),是古典主义后期和浪漫主义时期最具影响力的作曲家之一。娴熟的对位技巧、丰富的和声色彩和优美的“浪漫”旋律是他创作的特点。在西方音乐史中,勃拉姆斯和他的两位德国前辈作曲家巴赫、贝多芬一并被称为“3B”.室内乐创作贯穿了勃拉姆斯的整个艺术生涯。继贝多芬五首钢琴与大提琴奏鸣曲之后,勃拉姆斯受到启发,为大提琴和钢琴这种组合形式创作出了两部具有深远影响的室内乐作品。《e小调第一钢琴与大提琴奏鸣曲》(op.38)《F大调第二钢琴与大提琴奏鸣曲》(op.99)。Op.38完成于1865年,二十一年后,他又完成了Op.99。从具有室内乐风格特点的Op.38到具有戏剧性和交响乐写作手法的Op.99。我们可以看出勃拉姆斯更完善的创作技巧,和更成熟的思想境界。在这篇论文中,通过对勃拉姆斯的整体室内乐风格特点进行归纳,对这两首奏鸣曲的创作背景,艺术风格,曲式和声结构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并与实际演奏方法相结合,和对主要演奏版本进行比较,对比版本之间的异同与特点,更深入的从各个方面理解这两首奏鸣曲。本文结构分为绪论,三个章节和结语。绪论概括了勃拉姆斯室内乐风格的主要特征。第一章就社会环境对勃拉姆斯音乐创作的影响,以及他在器乐表现技巧的运用方面进行了归纳,对两首奏鸣曲的创作背景进行介绍:第二章从曲式,和声结构上对两首奏鸣曲进行细致的分析,使演奏者首先能从结构上更准确的理解作品,结合本人的练习和演奏实践,对具体的演奏和表现手法,进行详细的分析;第三章,通过对不同录音版本之间的比较,探讨各演奏家对这两首作品的不同诠释及表现风格。结论,对这两首奏鸣曲的音乐性,技术性,以及艺术价值进行总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