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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代表诉讼通常是指当公司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之间有诉讼行为产生时,由监事会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为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程序。监事会代表诉讼是公司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方式,其有利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刚性以完善公司治理,进而维护公司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3条第(6)项以及第151条第1款仅对监事会代表诉讼作粗线条规定,缺少系统的实施程序,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相关案例也较为鲜见。因此,我国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亟待完善以实现其应有价值。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针对我国监事会代表诉讼立法上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第一部分为监事会代表诉讼的基本理论。首先,本文引用真实的监事会代表诉讼案例以说明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其次,主要界定了监事会代表诉讼的基本概念,着重比较了公司内部机构间诉讼和公司机构代表诉讼的异同,并总结分析监事会代表诉讼的基本法律特征,同时主要从立法方面对我国的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考察,以时间为线索展现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最后,该部分详细阐述监事会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主要以分权制衡理论和公司代表权等理论阐释监事会代表诉讼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以及监事会代表诉讼在制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为监事会代表诉讼的立法例比较分析。依次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监事会代表诉讼的立法规定和实施状况。通过比较法分别对上述立法例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大陆法系关于监事会代表诉讼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例如监事会对外享有公司代表权以及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决议权等。第三部分为我国监事会代表诉讼的完善。与大陆法系先进的立法规定对比,指出我国监事会代表诉讼在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适用困境,例如监事会代表权制度缺失,代表诉讼适用范围狭窄以及缺少具体实施程序等等,并针对上述立法不足和适用困境提出完善监事会代表权、完善具体实施程序、拓展适用范围以及增加配套措施的建议,以期可以更好地发挥监事会代表诉讼的积极作用。